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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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原告 柯中二 被告 王福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此有陳報狀附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