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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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明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明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莊明仁先後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及誣告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玉簡字第97號、101年玉簡字第30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參。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