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全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錚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復華 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1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