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丙○○即原告被上訴人甲○○○○○○即被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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