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續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祥營造有限公司間98年度續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8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額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及上訴費用18,429元,合計30,71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