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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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59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冠毅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親 字第 159 號裁定(99.02.12)[和解]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親 字第 159 號判決(99.03.2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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