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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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59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