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 李在琦 律師法定代理人 張明焜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國字第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呂太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四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