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告乙○○
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四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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