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六一號
上訴人元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被上訴人立安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聖棋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