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唐木村 上訴人即被告 黃天恩 上訴人即被告 游蒼巖 選任 胡致中 辯護人余鐘柳右上訴人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告及辯護人均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錢艷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