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六三三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 有明 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隨狀提出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影本、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影本、印花稅、契稅及監證費繳款書影本、林昌公司出具切結書影本各一件為憑;但查並未依法檢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供本院審核認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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