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

原告 盧武仁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黃詩涵 律師

被告成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伃

被告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中歷簡易庭法官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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