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聲字第72號
聲請人 陳威廷
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85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停止執行當以提起合於前揭規定之聲請或訴訟事件,以及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前提,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執行程序停止之問題,且是否有必要之情形,亦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認定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威廷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857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968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係以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債權憑證(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81號支付命令所換發)為執行名義,聲請實施強制執行,請求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0502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10月3日以桃院增字112年度司執字第87968號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惟系爭執行事件業因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並發回債權憑證終結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證系爭執行程序已因執行無效果而告終結,則依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再者,聲請人雖提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其所提之聲請狀,除僅於112年度壢簡字第85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起訴時僅泛言「兩造間無契約關係」、「相對人請求已罹於時效」等語,於聲請本件程序時並未闡述任何應停止執行之理由,更未曾提出任何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實難謂已具體闡述聲請停止執行之理由,亦未釋明本件有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本院難認系爭執行事件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