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劉哲均

再審被告 張晏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3,1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31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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