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32號再審原告 林金吉
林水祥 林聰輝 劉文震 許慶順 許慶南 許淦 楊黃凉 黃燦乾 黃燦源 蔡淇明 蔡文燦 蔡文炎 麥淑媛 麥峰銓 麥晉福 汪文川 汪黃鈿 汪文耀 汪文鑑 汪文智 汪文峰 汪文鑫 汪黃哲 汪婉汝 林木桂 (兼上25人之送達代收人) 汪柏毅汪黃慶 之法定繼承人 汪郁琳汪黃慶之 法定繼承人 汪育均 即汪黃慶之法定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雷惠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1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03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蔡紹良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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