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9號原告 陳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群勝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應踐行之具體修繕方式及預估之修繕費用數額暨其計算依據(如估價單,原告先前提出者僅為訴之聲明第2項修復原告「3樓」房屋因漏水造成損害之估價單,並非訴之聲明第1項之估價單),倘逾期未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