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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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東敏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7,9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