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張麗娟

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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