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張麗娟
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但育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淑儀
法官張麗娟
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