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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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1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再審聲請人雖就上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再審聲請人應依法補繳裁判費。茲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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