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飛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0,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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