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 張幃凱 即 張記源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一、二行中關於「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與聲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與聲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102年度執字第4520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