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小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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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83號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SCOTTWINYINYEN(丙○○)
8U.S.A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6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
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8年10月21日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有聲明上訴狀一份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未遵期補具上訴理由書,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之1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毓秀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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