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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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乾浮 指定辯護人 李宏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清秀 輔佐人 王勝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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