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乾浮具保人黃鎮寶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鎮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黃鎮寶因被告黃乾浮涉犯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黃乾浮釋放。惟被告黃乾浮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2年5月15日下午2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及具保人黃鎮寶應於102年6月19日下午17時偕同被告黃乾浮到庭,被告黃乾浮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黃鎮寶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黃乾浮到庭,又被告黃乾浮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且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黃乾浮及具保人黃鎮寶之戶籍資料、被告黃乾浮之在監在押資料、審判筆錄、本院拘票及報告書可稽。是故被告黃乾浮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鄭光婷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