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美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婉君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美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婉君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