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乙○○原告甲○○右一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