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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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0號附民原告 王翌倫 法定代理人 王泉山 附民被告 蘇浚稹 法定代理人 蘇明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3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蘇碧珠
法官劉怡孜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