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月文吉 被告 張子龍
湯淑如 黃明湄 王士銘 黃瓊儀 蔡俊鋒 張泳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子龍、湯淑如、黃明湄、王士銘、黃瓊儀、蔡俊鋒、張泳男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