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月文吉 被告 趙烜逸
陳俊傑 曾鉅霖 陳誌湧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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