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黃泉湖被告 劉王玉綢
劉憲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易字第221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秋君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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