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章馨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甲○○│華南商業銀行股│93年11月30日│25,120元│JC0000000│62445││││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