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救字第35號聲請人 洪良月 相對人 曹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5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10
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件以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