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9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易字第192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忞憲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74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書記官陳家欣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游忞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游忞憲基於重利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3年9月至103年12月31日間,在新竹縣○○市○○路○○○號處所,乘 羅曉雯 急迫需款之際,貸與如附表所示之金錢,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借款時即預扣利息,且要求羅曉雯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擔保,並須簽立與借款金額同等面額之本票及支票,以此方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羅曉雯不堪負荷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4條。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游忞憲不得再與告訴人羅曉雯有任何接觸,被告游忞憲拋棄對告訴人羅曉雯所有債權之請求權。
㈡不予沒收部分: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
收及追徵等事項,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等條文,並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明定: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查本件被告所收受如附表所示之預扣利息部分,雖屬犯罪所得,然經檢察官與被告協商後,達成就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之合意,此有本院協商程序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2頁)。爰依前揭修正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表:
┌─┬─────┬─────┬─────────┬────┐│編│借款地點│借款時間│借款金額與計息方式│擔保品││號│││││├─┼─────┼─────┼─────────┼────┤│1│新竹縣竹北│103年9間至│借40萬元,預扣利息│車牌號碼│││市○○路97│103年10月│後,實拿34萬4,000│ABM-8330│││5號│間某日│元,每7日需還款本│號自用小│││││金10萬元,4週還清│客車、面│││││本金│額40萬元││││││之本票、││││││支票│├─┼─────┼─────┼─────────┼────┤│2│新竹縣竹北│103年11月│借50萬元,預扣利息│車牌號碼│││市○○路97│間某日│後,實拿43萬元,每│ABM-8330│││5號││7日還款本金10萬元│號自用小│││││,5週還清本金│客車、面││││││額50萬元││││││之本票、││││││支票│├─┼─────┼─────┼─────────┼────┤│3│新竹縣竹北│103年12月2│借30萬元,預扣利息│車牌號碼│││市○○路97│日│後,實拿25萬5,000│ABM-8330│││5號││元,每7日還款本金1│號自用小│││││5萬元,2週還清本金│客車、面││││││額30萬元││││││之本票、││││││支票│├─┼─────┼─────┼─────────┼────┤│4│新竹縣竹北│103年12月│借15萬元,預扣利息│車牌號碼│││市○○路97│31日│後,實拿12萬7,500│ABM-8330│││5號││元,15日需還清本金│號自用小││││││客車、面││││││額30萬元││││││之本票、││││││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