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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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上訴人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宜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998,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9,600元;上訴人乙○○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