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龍園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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