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3月25日以98年度偵字第6479號緩起訴處分,99年4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本件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塊)、現金新臺幣(下同)350元,爰依刑事訴訴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彩金大聯盟」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塊)、現金35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為被告甲○○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前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