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4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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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字第3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5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淑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淑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本院審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曾於民國10
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竟仍不知悔改,繼續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酒醉程度達吐氣後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60毫克後,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惟念及被告本件酒醉騎乘機車,並無造成自己或其他人員受傷之不幸事件,犯罪情節非重,且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並斟酌被告酒後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增添往來道路之行人與汽、機車駕駛人之危險,且被告曾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而非初犯之素行,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國中畢業與從事服務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酒醉程度超過法定標準1倍以上之情節、犯罪動機、手段、本次未肇生交通事故之犯罪情節與犯罪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5639號被告張淑媚女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淑媚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105年9月11日凌晨4時許,在臺中市○○路000號超級巨星KTV店內,飲用啤酒4瓶後,於同日上午6時55分許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6時55分許,途經臺中市中區雙十路1段與自由路交岔路口,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淑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蒐證照片4張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檢察官鄭仙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志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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