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號抗告人 黃璧枝
郭晉穠 以上抗告人因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2年度執事聲字第98號),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4日送達(於103年3月25日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3年4月23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林雯娟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