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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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371號抗告人 陳明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康義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救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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