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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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玲姬 間返還借款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再審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