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彭世雄
相 對 人 謝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通知
,然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件,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退件信封、存證信函、相
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本院依職權調查後,相對人現住
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地址,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9年1月6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83916
968號函在卷可佐,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
件尚屬不符,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