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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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晏渝
被 告 林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捌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與原告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料被告自107年10月2日起未依約給付,尚積欠
如下本金、利息暨相關費用:(一)本金債權:新臺幣(下
同)289,557元。(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及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
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⑴利息計算: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
息共4,142元。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07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本金289,55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400元(契約書第四條)。爰依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