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簡淑紋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蔡心蓓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