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簡淑紋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蔡心蓓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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