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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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05號
原   告  李易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度家居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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