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4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婉君
被   告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8,539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至10
7年6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
107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沈偉立 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
及訴外人 沈瑞祥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共借款
新臺幣(下同)426,912元,並約定訴外人沈偉立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按月攤還本息,若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
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
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訴外人沈偉立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68,539元、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催討未
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訴外人沈偉立既已遲繳,而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就學貸
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就學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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