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民國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二八三八號一案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萬肆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遵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地字第三二八四號民事裁定,提存上述擔保金叁萬肆仟元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之民事裁定,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本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二八三八號提存書影本一件、八十九年度全聲字第一三五號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須符合:
(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於訴訟終結後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提存新台幣三萬四千元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嗣假扣押之標的物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三七一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調卷執行,並予以拍定,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且聲請人亦已撤銷假扣押之民事裁定,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地字第三二八四號假扣押卷、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二八三八號擔保提存卷、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三七一號拍賣抵押物卷及八十九年度全聲字第一三五號撤銷假扣押卷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各一件在卷可佐,故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忠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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