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59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自發票日起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98年2月7日,聲請人於97年7月7日為付款之提示,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規定,本票期前提示而為聲請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振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