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丙○○
兼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三萬一千二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