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 沙小字 第50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巫妙芬
被   告  邱錩貴
被   告  江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鈞業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
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五點三六七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點七六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鈞業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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