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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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謝宜廷 被告 林清水
林清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水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拆除費用估價單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